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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吉林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管理系統實施辦法》的通知
(來源: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發布日期:2015-02-16 )
吉建招〔2013〕8號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鄉建設局)、長白山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縣(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級開發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評標專家的管理,規范評標專家的抽取行為,根據國家和省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我廳制定了《吉林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管理系統實施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實施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向我廳招投標管理處反映。
附件:吉林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管理系統實施辦法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3年7月16日
附件:
吉林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管理系統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評標專家的管理,規范評標專家的抽取行為,提高抽取工作的效率和質量,保證招投標活動的公平和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吉林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簡介:該系統是一套集專家管理、專家抽取為一體的“評標專家管理系統”,將完全基于BS架構完成專家的管理和抽取,并結合語音服務器完成電話語音自動通知功能,實現專家評委網上申報、審核、根據回避條件等功能完成自動抽取通知信息化全過程,進一步保證了抽取評標專家的公正性、隨機性和保密性,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將根據使用情況不斷調整完善該系統。
第三條 自2013年9月1日起,全省范圍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一律啟用吉林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管理系統,各地不得自行建庫并從中抽取專家。9月1日前為系統的建設和運行過渡期,運行過渡期間,系統與傳統方式并行使用。
第四條 取消省內各級評標專家分冊。評標專家的抽取原則上按照分級管理規定在各地通知終端,特殊情況下也可在本省評標專家庫范圍內實行異地隨機抽取。
第五條 評標專家庫由省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處(以下簡稱省招投標處)統一管理。需要入庫或取消評標專家資格、修改評標專家信息或限制評標專家一定時間評標權的,由各縣(市)提交、市(州)初審,省級終審。省招投標處及時審核各地輸入相關信息,依據有關規定對評標專家庫進行調整。
第六條 系統登錄入口:吉林省建設信息網→吉林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管理系統。
第七條 系統的評標專業,按照《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試行)要求進行專業劃分,專業選定抽取后,將無法更改專業。
第八條 評標專家抽取前,各招標人(或代理機構)將《吉林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抽取申請表》(見附件1)提交到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審核,由各地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錄入系統后,方可抽取專家。
第九條 系統抽取時,須嚴格按照系統抽取操作流程使用(見附件2),記錄抽取結果及通知情況,抽取全過程應在主管部門和相關監督人員的監督下進行,無監督人員到場不得抽取。
第十條 系統確定的專家名單原則上在通知的專家全部到達評標現場后方能打印存檔,特殊情況需提前調閱的,應經主管部門和相關監督人員同意。主管部門和相關監督人員、網絡終端工作人員、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人員應當在抽取的專家名單上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 評標結束后,各地主管部門須在七日內按規定對評標專家的出勤、評標情況進行記錄,并錄入系統,作為省招投標處對專家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系統的組建、運行、管理和評標專家的評標活動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主管部門和監察部門投訴和舉報。
第十三條 各地通知終端應及時將各地語音通知系統電話號碼和短信通知平臺手機號碼向各相關單位和評標專家告知,以免影響評標工作開展。
第十四條 專家注意事項
1.專家聯系電話和工作單位等個人資料如有變更,應及時攜帶有關證件到各地主管部門進行修改。
2.各地抽取終端系統出現故障、專家庫中的專家不能滿足需要等特殊情況下,可采取人工通知的方式通知專家。
3.各評標專家應按照操作流程仔細操作,如果直接掛機,將視為不能參加評標。
4.專家如已選擇參加評標,又因特殊原因臨時決定無法參加或無法按時參加的,應及時通知各地抽取工作人員,以保證項目評標工作的順利進行。
5.確認參加評標的專家,請務必攜帶評標專家證、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并嚴格按系統告知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評標活動。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吉林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抽取申請表
2.吉林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管理系統抽取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