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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釋義
第十六條 [文件發售]
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
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
(一)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是《條例》作出的一個最低期限的規定。本條規定一個低限發售期是為了保證潛在投標人有足夠的時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吸引更多的潛在投標人參與投標,以保證招標投標的競爭效果。通過縮短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發售期限,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現象在實踐中多有發生。對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由于招標文件發售期包括在《招標投標法》第24條規定的留給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期限內,適當延長招標文件發售期并未延長項目的招標周期。因此,為了更多地吸引潛在投標人參與投標,招標人在確定具體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發售期時,應當綜合考慮節假日、文件發售地點、交通條件和潛在投標人的地域范圍等情況,在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中規定一個不少于5日的合理期限。
(二)本條規定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是指日歷天,并不是工作日。發售期采用日歷天而非工作日的主要考慮,是為了提高效率。但是,招標人不得故意利用節假日,尤其是類似于“黃金周”的長假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特別是發售期最后一天應當回避節假日,否則將在事實上構成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并且也有違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
(三)本條規定的文件發售期不僅是針對公開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邀請招標或者公開招標但已經進行資格預審的項目,其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也應當遵守本條不得少于5日的規定。
信息來源:吉林省建設項目招標網
201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