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建招〔2017〕6號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鄉建設局)、長白山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縣(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相關單位:
為規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加強投標人業績認定管理,防止業績弄虛作假,保障招標人和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評標業績認定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評標業績認定暫行規定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7年5月17日
附件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評標業績認定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加強投標人業績認定管理,防止業績弄虛作假,保障招標人和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評標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業績認定(包括建筑企業業績和項目負責人業績),應當采用“吉林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管理平臺”(以下簡稱“平臺”)工程項目信息中的業績。
在省域外的業績認定,必須是通過互聯網且不需任何權限即可在工程所在地的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政務網站查詢得到,而且查詢到的數據應能滿足招標項目的要求。
第四條 招標人設置的類似工程業績指標僅限于工程規模、結構形式、施工工藝等方面,且應符合招標項目的內容。類似工程業績設置的的投資額、面積、長度等規模性量化指標不得高于招標項目相應指標。
第五條 建筑企業和項目負責人類似工程業績的時限原則上限定在三年之內,并且業績個數不得超過3個。
第六條 類似工程業績以提供的中標通知書或合同協議書或竣工驗收報告為準。
第七條 評標辦法中涉及的獲獎工程業績按下列規定執行。
建筑企業獲得國家、省級優質工程,省、市級標準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國家、省級優秀勘察設計的項目負責人(獲獎工程注冊建造師、總監理工程師、注冊建筑師等項目負責人,以下統稱項目經理),在招標人采用“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時予以加分。
第八條 下列獲獎工程業績的項目經理在企業投標時予以加分:
(一)獲“魯班獎”的加5分,有效期5年;獲“全國建筑工程裝飾獎”的加2分,有效期3年;
(二)獲吉林省“長白山杯”的加2分,有效期3年;獲“吉林省建筑工程裝飾獎”的加1分,有效期2年;
(三)獲吉林省級標準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項目負責人加3分,有效期2年;獲市級標準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項目負責人加1分,有效期2年;
(四)獲國家優秀勘察設計行業一等獎的加3分,二等獎的加2分,有效期3年;獲吉林省級優秀勘察設計的加1分,有效期2年。
除上述規定的獎項外,投標人所獲得的其他各類工程獎項不得加分。
第九條 入吉建筑企業投標中使用獲獎業績加分時,應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未曾使用獲獎業績加分中標其他工程項目的證明,否則不予加分。
第十條 省、市(州)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使用獲獎業績加分且中標的項目經理,應對其加分的獲獎工程名稱、所獲獎項、有效期等主要信息分別在省、市(州)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政務網站和中標公示中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業績情況,在招標文件中對業績認定應按文件要求做出相應規定,并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附有關業績的查詢網址。
第十二條 各級招投標監管機構在招標項目備案時,要嚴格審查招標文件中有關業績認定條款,對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責令改正,未改正的不得發放。
第十三條 評標過程中,評標專家在現場監督人員的監督下對投標人的業績通過平臺或工程所在地的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政務網站核查,未查詢到的業績不予認定。
第十四條 投標人提供虛假業績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其投標無效,已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 評標專家在業績認定和獲獎業績加分時,應嚴格評審。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擔任評標專家資格,今后不得進入評標專家庫,不得參與本省評標活動。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凡省內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